组织质证审查:法官需组织对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,审查其真实性、合法性与关联性,以确定能否作为鉴定依据移交鉴定机构。
明确提交期限:要求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提供鉴定资料详单,规定双方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,尽量实现一次性提交、质证与移送。
处理补充材料:若鉴定中需补充资料,法官应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,组织质证、认定后及时移送鉴定机构。
认定合同效力:提交给鉴定机构的合同,由法官认定,确保鉴定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、方法、质量标准等开展鉴定。
处理合同争议:当双方对合同依据存争议且难以查清时,可让鉴定机构按不同合同条款分别出具鉴定意见,供裁判参考。
要求制定方案:鉴定前,法官应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方法、流程、期限方案,以便把控。
沟通与督促:鉴定中,法官要与鉴定机构沟通,督促其按时完成。未按时完成的,要求说明理由并反馈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,按规定处理。
组织现场勘验:若需现场勘验,法官应及时会同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进行。
送达与异议处理:鉴定意见初稿出具后,法官及时送达当事人。当事人提出异议,法官要求鉴定人复核并书面回复,确定是否修正。
规范异议提出:引导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具体、明确的质证意见,附相关证据。
决定鉴定人出庭:当事人有异议或合议庭认为必要时,法官通知鉴定人出庭。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或发表专业意见。
实质审查鉴定意见:合议庭结合鉴定人出庭意见与当事人质证意见,实质性审查鉴定意见,在裁判文书中对异议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进行分析论证,防止以鉴代审。